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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落實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投入獎勵辦法 閩科企〔2021〕4號
發布時間:2021-05-21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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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閩委辦發明電〔2020〕29號)有關“繼續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扶持政策”的規定要求,繼續對科技小巨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獎勵,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
申請科技小巨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獎勵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
(一)在2021年起獲得科技小巨人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不含廈門市);
(二)上一年度發生研發投入并實際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且未申報研發費用分段補助的企業;
(三)上一年度企業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達到100萬元(不含)以上;
(四)已獲一次獎勵的企業,后續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應較上一年度增長20%以上,方可繼續申請獎勵。
二、獎勵額度
以企業在上一年度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為基礎,按以下原則確定獎勵金額。
(一)獎勵金額不超過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
(二)每年對每家企業的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每年總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度可用財政資金,如超過則按上述計算的獎勵額等比例折算獎勵。
三、獎勵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截止日后,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并上傳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主表)和附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附表)的掃描或截圖文件,提交至屬地科技主管部門。
(二)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將企業申請情況匯總后交當地稅務機關書面核實申請數據(附件2),在當地稅務機關核實數據后提出審核意見,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至設區市科技局,同時將稅務機關書面審核表上報設區市科技局。
(三)設區市科技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企業申報的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際減免的所得稅額與申請獎勵金額數(附件3),匯總上報省科技廳,并在“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及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提交至省科技廳。
四、其他事項
企業在申請獎勵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收回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本辦法執行期為2021-2023年度。